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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清华很牛嘛
clq
浏览(0) + 2006-04-22 16:31:26 发表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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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章版权 怎样保护?”在线访谈活动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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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sdn.net/n/20060413/89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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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章版权 怎样保护?”在线访谈活动聊天记录
2006.04.13 来自:博客频道 



主持人: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前段时间,CSDN网友陈皓在自己的Blog上称,清华大学出版社涉嫌侵犯自己的文章版权,并且在自己的博客上撰写了《抄袭的人是可耻的》、《清华大学出版社“抄袭事件”回访》、《绝不妥协》、《“清华大学出版社抄袭事件”——章忆文给我的短信》四篇文章,引起网友的强烈回应。当事人、热心网友以及相关媒体纷纷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关于本事件的谁是谁非我们暂且不论,自有法律和公众的眼睛去定夺和衡量,但是本事件背后引发的一些问题,确实值得所有和技术相关的企业、个人尤其是法律界思考。

主持人:CSDN作为中国最大的软件开发网站吸引了大量的优秀技术作者在我们的网站上建立博客,他们中的很多作者都在他们的博客专栏中分享大量的原创性文章和翻译的技术文章,这些都是他们的辛苦劳动所得,但是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以及如何在博客写作时代形成博客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规范是值得我们大力探讨的话题。为此我们请来本次事件的当事人陈皓先生和CSDN的法律顾问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的资深版权律师梁远川律师律师,另外针对网友在网上质疑陈皓先生的《跟我一起写Makefile》系列文章违反了GPL协议,所以我们专门请来了著名的开源爱好者、CSDN网站开源频道负责人汤滔先生解答GPL协议的有关问题。

主持人: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三位嘉宾。 坐在我斜对面的是陈皓先生,他有8年的工作经历,有比较深的UNIX的开发经验,现在某外资软件公司从事分布式/网格计算相关软件的工作。目前的职位是team leader。擅长于团队建设,项目管理以及系统设计。 坐在我对面的是梁远川律师,梁律师从1987年开始从事律师业务。1990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2000年获得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普通法硕士,2001年获得悉尼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现为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大学任讲师从事经济管理和经济学法律教学工作八年。具有丰富经营管理实践经验。 坐在我边上的是汤滔先生,是著名的开放源码这个领域的爱好者,现在是CSDN网站开源频道负责人,这次访谈由CSDN网站的博客产品经理陈瑞江主持。

主持人:请陈皓先生介绍一下“清华大学出版社抄袭事件”的经过,我们知道有2004年8月和今年3月份各发生过一次,能否分别给网友介绍一下。

陈皓:2004年8月初,有一天上网,一位网友问我是否认识张华,我说不认识,是否用过张华的笔名,我说没有,他说抄袭了《编程修养》这本书,文章里面还有我的名字出现,我就买了这本书,也就是我手上的这本书《软件工程理论与实践》,的确里面对我所有文章完全是剽窃,如果是有改动,就是把错别字改对了,其他没有任何的改动。我给清华大学出版社打过电话,最后找到当时负责版权协议的王立峰老师,他责令这本书下属出版公司叫文远出版公司。

陈皓:当时负责人叫章忆文,是一位女性,她打电话问我,说想解决这个事情,当时我特别想见到这位作者张华。我想当面问一下他为什么要抄我的文字,没有联系到张华,联系到王立峰,当时是8月底,由清华大学出版社牵头,章忆文和王立峰以及这本书的两个编辑在清华大学的白楼见面商讨这个事情,当时我的要求,一开始提出的要求是:第一是道歉;王立峰这位作者二话不说当时就写了道歉信。清华大学出版社当时也写了道歉信,后来由于其他的原因又没有给我;第二个要求是停止发行这本书;第三个要求是赔偿。在赔偿问题上,章忆文告诉我,这本书一共有20页抄袭我的内容,赔偿是按稿费给我,40块钱1页,总共800块钱,后来我一想800块钱的赔偿没有意思,我说不要了,你在平面媒体上,在与清华大学齐名的平面媒体上道歉就可以了。说用什么媒体?我说用《计算机世界》之类的刊物,当时她很反感,我提出的道歉有三个:一是计算机世界平面媒体;第二是CSDN,因为我的文章是从CSDN网站抄来的,希望在CSDN网站上道歉一个月;第三,这本书是以清华大学出版社的名义发出去的,希望在清华大学出版社的主页上道歉。当时章忆文给我的答复是公开道歉不行,特别是在《计算机世界》和在清华大学出版社的主页上的道歉不行,只同意我在文远出版社主页上道歉。

陈皓:关于公开道歉这个事就没有商谈成功。我就说这样吧,我也有作者给我的道歉信,你能不能也给我的一份私人的道歉信,上面盖有清华大学出版社公章的。她说她愿意,准备把道歉信做好给我的时候,我随便提了一句,准备想把两封道歉信上到我的博客上,当时她非常的反感,不允许我上到Blog上,这是我个人的行为,他没有权利说我不能这样做,因为这方面所以道歉信一直没有,我认为失去了一个最起码认错的态度。

主持人:就2004年的事件问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想问梁律师,他们提出赔偿金是20页乘以40的赔偿金,是根据什么计算过来的?

梁远川律师:我觉得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要根据书的售价来定,一本书收多少钱,多少页,还不能单凭页数,还要凭技术含量,比较复杂。我想40块钱一页是估计的。

主持人:也就是说没有法律依据算出来的,只是估计给你这么多钱。从法律角度来讲,800块钱是高还是地呢?

梁远川律师:也不能说是高还是低,要看这本书的价值,一本书卖多少钱,一共多少页,抄袭的页含权的系数高的话,可能还要高一点。我认为应该按书的售价和按照多少页,如果按多少页平均算的话,一页是多少钱。这种算法是比较合理的。

主持人:刚才陈皓说了一个问题,想把道歉信放在Blog上,章忆文没有权利干涉他这种行为?

梁远川律师:道歉是对于他个人的,如果公开的话,应该取得道歉人的同意。如果Blog上只发表个人的意见,你发表的是别人的,如果认可这种方式的话,或者法院判定是公开道歉,就是公开道歉。如果你们俩个达成了协议是公开道歉,也可以公开道歉,也可以放在媒体上。如果没有同意的话,按理说,陈皓没有权利放上去,因为跟发表文章不一样,发表文章只涉及到个人的观点,而这涉及到别人对你的道歉,涉及别人的名誉,要经过别人的同意才可以放上去。

梁远川律师:道歉是对于他个人的,如果公开的话,应该取得道歉人的同意。如果Blog上只发表个人的意见,你发表的是别人的,如果认可这种方式的话,或者法院判定是公开道歉,就是公开道歉。如果你们俩个达成了协议是公开道歉,也可以公开道歉,也可以放在媒体上。如果没有同意的话,按理说,陈皓没有权利放上去,因为跟发表文章不一样,发表文章只涉及到个人的观点,而这涉及到别人对你的道歉,涉及对方的名誉,如果达成一致还可以,如果没有达成一致,还是不妥的,要经过别人的同意才可以放上去。 包括要求道歉达不成一致的话,为什么要诉讼呢?就是达不成一致。如果达成一致,就没有诉讼。陈皓对他的要求以及道歉,一共是三个,可以通过诉讼提出来,通过法院来裁决,这是比较合理的。

主持人:陈皓可以继续讲。

陈皓:我当时要出国,当时非常的紧,就草草的谈了。最后结束的时候,跟清华大学出版社说,关于剩下的事情我们以后再说,先请把这本书停止发行,在仓库里就不要再发了,剩下的事情等我回来再谈。我出国是两个月,年底回来过春节,春节过后又特别的忙,这件事情就一直在拖,直到拖到2月12日的时候我收到网友给我发的邮件,说李玉波是否你的笔名,抄袭了《Linux C编程》这本书,我一看了,也是清华大学出版社发行的,不仅是第五章抄了,第四章也抄了,从28页到138页,占24.7%的份量。我打电话给清华大学出版社,这个时候负责版权的王老师不在了,调在做别的事情,是一个李主任负责,这本书是清华大学第三事业部出版的,把第三事业部出版的主任叫来跟我聊,叫李万红,他跟我聊时,我提出第一个要求就是想见作者,后来在李万红的通知下,李玉波给我发来短消息,说他是抄袭这两篇文章的作者,希望我在MSN上跟他聊,因为他不在北京,在济南。一到MSN上我才发现,这是我以前认识的一个网友,几年前他毕业时问过我很多技术问题,择业的时候我也给他提出了很多建议,当时抄袭《软件工程理论与实践》这本书时,他也非常的愤恨,而现在他抄袭《Linux C编程》这本书,我心情非常的不好,我曾经给了他很多的帮助,而且抄袭时也没有注明出处和作者,这一点是难以让我接受的。

陈皓:这时候清华大学出版社李万红跟我面谈,面谈时我跟他提出要求,在面谈之前是清华大学出版社让他们律师打电话给我,大约是3月2日、3月3日,当时清华大学出版社当时直接让律师打电话给我,我认为态度不是很好,律师跟我说,你要求什么样的条件,我提出三点,第一停止出书,停止侵权。第二是公开道歉,公开道歉还是一样,还是在CSDN主页上、清华大学主页上、《计算机世界》平面媒体上公开道歉;第三点是赔偿,这个时候我就咨询了一些律师,我是按照这样来计算的,这本书四分之一,发行的册数乘上单价再乘上抄袭我的分量再乘以2,是惩罚性的计算,两本书一共是11万左右,那个时候李万红跟我说,他不可能能挣到11万,因为这本书出版社往外卖是6.5折还是6折,所以最后11万又乘了6折,大概是7万左右,是这样的,我认为我的要求是比较合理的。

陈皓:即便是这样,最后我不愿意和律师谈,是李万红跟我谈。李万红说这两本书,出版社最多给我赔2000至10000元,不会再多。第二,公开道歉没有问题,但是希望时间不要搞得太长,特别是《软件工程理论与实践》这本书,因为侵了两年的权,我就比较主观,既然侵权了两年,我让你停了还没有停,今天还能买到,希望道歉两年,他希望把时间降低,尤其在纸版媒体和网络上道歉时间降低,这样不会影响效益。我最后说不行,我要求就是这样。

陈皓:现在这个事情我改变了以前的看法,我认为抄袭是非常严重的,两年时间抄袭了三篇文章,学术界的不正之风让我感觉到有点触目惊心了,不能放纵这件事情,做错了事情一定要付出代价,要么是经济代价,要么是名誉上的代价。不可能说做了这个事情以后,名誉也保全,经济也保全,最后等于我在放纵这件事情,以后就更加肆无忌惮。我之所以不走法律的道路,我认为法律太繁琐,而且会让两边的关系不会太好。我希望清华大学出版社把这件事情从坏事变为好事。如果你主动,可能是好事,而不是我通过法院要来道歉信,而你是被动的,被动的话,哪怕是好事也会变成坏事。

陈皓:最后,我要求的这些东西基本没有得到满足。李万红跟我说,给我开了一些比较优惠的条件:第一,可以让我出书,我写的文章被抄了那么多,说我有资格出书,说可以给我较高的稿费;第二,你想维权,想震慑这种东西,清华大学可以给你做一个活动,一同把这个事情做一个公益活动,不但从中可以达到你的目的,也可以让自己的名声或者经济上有一定收入,得到实惠。其实这个想法按道理上来说,按照一般人来说,我跟我的父母和我的朋友都谈过这个事情,他们都觉得挺好,这对大家来讲都是高兴的事情。

陈皓:但是,我可能跟一般人不一样,惩治这种作风我挺有快感,有点像小孩子那种脾气,我们还在小的时候看到一些故事,惩恶扬善的故事特别的喜欢看,我也特别喜欢看,我认为只是一个小孩子的心理,惩治这种事情我花多少钱都无所谓,目的就是为了惩治这种做法。

陈皓:直到今天还没有谈拢,李万红跟我说清华大学出版社的态度就是想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两本书的作者态度完全相反,这两位作者写来的道歉信是承担一切责任,我说在哪个媒体道歉就在哪个媒体道歉,而且是主动发短信向我道歉。

主持人:我提一个问题,作者相对来说更加主动愿意承担责任,出版社就不愿意承担那么大的责任。我想问一下梁律师,从法律上出现类似抄袭的情况,现在还不能确定抄袭,这个时候你觉得作者是负主要责任还是出版社负主要责任。

梁远川律师:首先作者应该负主要责任,这是没有问题的。作为出版社来讲,如果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它的责任就轻得多,如果尽到责任的话,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的要求赔偿,把违法活动获得的利润还给他就行了。如果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就要按《著作权法》和作者承担权利,而且责任重得多。作为出版社和作者有合同,要证明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主持人:刚才从陈皓说的来看,出版社是否尽到了注意的义务,出版社应该承担哪一类责任呢?

梁远川律师:现在来看没有证据,这没法假定,清华大学应该拿出证据证明尽到合理义务,我想作者和出书有合同,还有责任编辑,可以审查这些合同,他们拿出证据来。如果拿不出证据来,可以推定它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举证责任在出版社。

主持人:由出版社提供证据来证明是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的。陈皓:在这本书如果出现作者的名字,是否说明出版社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梁远川律师:这本书是编著,从标题来看,应该有别人的文章,我觉得这里面侵犯的著作权,说你的名字的话,没有侵犯你的署名权或者发表权,侵犯的是获取报酬的权利。陈皓:我在写文章时会把我的名字带入进去。梁远川律师:如果这样的话,肯亿规定清华大学出版社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主持人:陈皓现在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了呢?

陈皓:提起了诉讼。由于一些事情,这个诉讼被法院驳回来,现在正在重新提起诉讼。一开始作者对我的态度比较好,我不想把作者也承担这么重的包袱。提起诉讼的话,作者是最主要的责任,必须承担主要责任。现在作者是最关键的人物,我打电话给张华和李玉波,说明这个事情。现在我重新找了一个律师,让它帮我设计了一个诉讼请求书,这个星期就可以提交。现在还没有立案,还处在起诉准备阶段,这就是目前的进展。

主持人:你现在提出的诉讼是针对2004年的案件诉讼的还是针对2006年的案件诉讼呢?

陈皓:两个案件同时诉讼。

主持人:我问一下梁律师的问题,针对2004年的案件诉讼,是否有诉讼期呢?是否还在诉讼期限呢?

梁远川律师:诉讼期限是两年,你是从什么时候知道的。

陈皓:2004年8月份。

梁远川律师:也就是说在2006年8月份结束。

梁远川律师:这两个案子是作为一个案子立案的吗?

陈皓:是的。

梁远川律师:这是两个案子,应该分别立案,因为被告完全不一样。如果是两个一样,被告是独立行为,法院还会要求独立立案。

主持人:网友针对陈皓博客上发表的文章有一些评论,我想你能不能回答他们的一些提问。

网友:我认为清华大学出版社的编辑在网上给你道歉了,我也看到有两个,这两本书的编辑都给你道歉了,作者也向你道歉了,你为什么还要揪着这个事情不放,是否有炒作嫌疑?

陈皓:我先说一下第一个,网上的道歉信。我认为网上的道歉信不够正式,因为这本书是很正式的往外发布,所以我需要很正式的发布。而网上不见面的,以匿名方式的道歉,我觉得说不过去,道歉应该是面对面的,写正式的文档,这样可以显示出道歉的诚恳,这样才具有道歉的一个态度。并不是说我揪不住放,到目前为止,清华大学出版社给我的态度并不是很满意,这是第一个。

陈皓:第二,我之所以揪住不放的东西,并不是道歉的问题。我之所以揪住不放的问题是抄袭我的文章以后,还觉得若无其事,对于出版社或者其他作者觉得若无其事,我揪住不放是这个原因,而不是说我揪住不放别人不给我道歉,其实道歉很原因,我揪住不放是这样一种风气,这是我的想法。

陈皓:至于炒作自己,如果我想炒作的话,两年前第一本书出来的时候我就可以炒作,完全没有必要等到今天。今天我在网上发表这些文章之前头一个月,从2月22日到3月20几号在网上公开这个事情的时候也是一个月,这一个月和作者和出版社进行沟通,希望把这个事情能够私下解决,而不能弄得那么大。事情越发展,我越觉得这个事情已经不是那么简单的一个事情,这种风气不能放纵,所以最后我决定把它披露出来,让更多人看到这种事情。我也想从道德的角度先披露,威慑一下这种事情,让大家都知道而已。

主持人:您是从公益的角度来考虑。另外还有一些网友说了一些话,你在网上公开的清华大学出版社章忆文主任和其他人的手机号码和名片,网友也认为你侵犯了章主任了隐私权,你个人认为这样做对吗?

陈皓:就我个人来说不好说,但我愿意牺牲掉我自己的权利。因为我现在要挑战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的风气,所以我愿意牺牲掉我自己的权利,我无所谓。我让大家看到在和他们一些交流过程当中是怎样的情况,所以我用了真名。像章忆文的手机号和名片,把具体的信息隐去了,我认为这一点还说得过去。至于公布她给我发布的到短消息这些事,哪怕我触犯了其他人的隐私权,为了暴露这件事情我认为也值得,对失去与得到来比的话,我认为我得到的还是多。

梁远川律师:你披露了哪些事情?

陈皓:我把整个事情写下来,章忆文打电话给我,说我在网上写了那么一个事情,说我在《人民日报》上要求道歉,我怎么可能会想到《人民日报》这种报纸呢?我当时要求道歉是两年,而不是一个月。

梁远川律师:你披露对方什么信息在网上?

陈皓:有点像我个人的日记一样,把我听到的和看到的写上去了。她打电话给我,我听不下去,就挂了,结果她给我发短信,短信内容我认为侮辱我的人格,就把短信内容发到网上去,另外把名片上也放到网上去了,但我隐去了电话、电子邮件和地址的等详细内容,只留她一个名字。

梁远川律师:如果都隐去的话,从法律上来讲也不妥,因为出来的观点,她是代表公司运作还是个人运作呢?

陈皓:应该是个人。

梁远川律师:你应该吸取一个教训,她来谈,是代表出版社还是个人,如果是个人的话,就没有必要谈。如果要谈,要有清华大学出版社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清华大学出版社的法定代表委托人来谈。你现在和出版社存在关系,而目前感觉好象你和她个人的关系,把关系异化了。

主持人:在网上争议比较大的,我感觉从评论,包括清华的编辑对你文章的评论和网友的评论,冲突非常大的地方就是赔偿的要求是否合理?以清华大学编辑发言的几个帖子,说你的要求和他们的要求不一样,能否说得具体一点。

陈皓:我要求《Linux C编程》这本书单价36块钱,9千册,乘36,大概是33万,抄袭我四分之一,乘于25%,再乘以2,大概我的要求是18万,这是我要求的。按照出版社一般给书商的折扣大约在6折到6.5折,然后乘以6折,这样计算出来,包括折扣我都计算进去了,这是我的计算方法,是很主观的计算方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当时想私了,这是我要求的。而清华大学出版社给我的所能接受的赔偿,这本书40页,给我800块钱,这本书2000块钱,打底了,她说到法官告,两本书加起来最多不能超过1万块钱。

主持人:梁律师,这种抄袭案件有什么样的赔偿原则?

主持人:你刚才说了如果这类类似案件,作者负主要责任,出版社负连带责任。

梁远川律师:如果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就按照民法通则赔。如果没有尽到合理义务,就按照著作权法来赔。

梁远川律师:如果造成损失,按照实际损失来确认你的赔偿。如果体的损失没办法确认,就按照违反所获得的利润。根据你刚才算的,你这种方法用的是第二种方法,按照违法所得的,但要刨除成本,算法基本正确。如果损失无法计算的话,要法定酌定赔偿,是50万以下,还包括你请律师、做公证的一些费用,这个支出也应该由被告来赔偿。

主持人:像这类案件,出版社和作者大概的比例是怎样的?

梁远川律师:从侵权的性质来讲,不管怎么说,作者肯定是主要责任,占50%以上,因为源头在作者那里。具体要根据情况,出版社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到什么程度?这也要通过证据来证明,根据他提供的证据,法院来认定他是否尽到义务,或者尽到义务的100%还是尽到50%、40%,这跟承担的比例不一样。

梁远川律师:对,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主持人:这种情况下,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多少?

主持人:这就由法官来判断。

梁远川律师:如果能计算出来,就计算数字,如果计算不下来,就在50万以下来裁量,不超过50万都是对的。

陈皓:这两本书应该是可以计算的?

陈皓:按照我的损失或者他的非法所得来算。

梁远川律师:对。

主持人:另外引申一个问题,你现在告出版社,现在不得不告作者。我看了文章以后,作者占大头,出版社占小头,如果作者支付不了赔偿的话,法律上怎么办呢?

梁远川律师:在民法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判一个总数,谁有能力先赔,赔完之后,举个例子,比如李玉波赔不了,出版社先赔陈皓,然后出版社再找李玉波,然后追究他的责任。

主持人:有网友说,你本身的文章,你也翻译了GNU的文章,也没有经过别人同意的。你本身没有GPL的协议,你没有对这个文章的版权,所以你有没有权利告清华大学出版社侵权了,你对此有什么看法?

陈皓:这里面有三篇文章,其中有两篇是完全原创的,Makefile这一篇,我当时写Makefile技术时也是东拉西扯找一些技术点,是自己做的一些笔记,当时对技术明朗化的时候,发现了遇到非常难的问题,我有那么多的知识点怎么组织它,我先说什么后说什么,这一点对于一个做技术的人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对于我来说是相当困难的。我就在网上找,一开始我用Makefile这个程序,后来我找到GNU下面的一篇文章,通过我记的笔记,提纲特别的清晰,我就照着他的提纲先说什么后说什么,就照着他的提纲写下来。大家可以看我写的文章,是通过英语原模样的翻译过来,还是掺杂了一些实际经验,我有这个信心,大家可以去看。翻译有好几种,第一种是原模原样翻译过来;另外就是我懂这个东西,然后在翻译过程中对术语处理得非常得当。第三种是我看懂了这本书,我用我自己的话把它说出来。

梁远川律师:我认为第三种不叫翻译。

陈皓:整个提纲是GNU手册的提纲,没有问题,我承认我这个事实,在我的文章后面也注册了,我整篇文章写得非常的痛苦,开始一个星期写完了以后全部删了,因为写不出来

陈皓:最后我又用三个月来写这篇文章,如果没有这个提纲给我的话,这本书可能要写半年甚至更长时间。包括一些文章的事例,写技术文章应该举一些用例,我觉得Makefile写得非常好,我就引用过来了,在我的文章最后都提到过。至于里面是否翻译,我有这个自信,大家可以去看。

主持人:梁律师,一般像侵权案件,怎样确定是翻译的还是自己按照自己的思想改编的?在法律上有没有界定的标准?

梁远川律师:实际上陈皓说的不是翻译,而是吸收前人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次创作,我觉得是否完全翻译的,拿两个文章一句一句对比,可以看出来。如果陈皓所说的是真实的,吸收了写文章的结果和方法,用他的方法写出新的东西,如果按照陈皓的说法就不叫翻译,只要注明参照了什么什么,他对这个作品应该是没有瑕疵的,他有合法的著作权,不能因为这个指责他好象有什么侵权行为,我觉得只要标明来源,参照什么东西。

陈皓:标明了来源,里面也有翻译的东西,但不多,也有引用的东西,但不多。

梁远川律师:如果标明从哪里翻译过来的,标明出处,也是遵循了《著作权法》。

主持人:问一下开源专家,有网友说陈皓违反了GPL协议和GFDL协议,你简单介绍这两个协议,然后你从个人角度谈一下对这件事情的看法。

汤滔:GNU那个Makefile手册的协议是遵守GPL和GFDL的协议,就这个协议两讲,对这篇文章任何的翻译和修改称为再创作,必须遵循原文相同的协议才允许你发布出去。从这个意义来讲,就要界定陈皓这篇文章是否对原文的再创作或者是自己写的,如果要确定这一点的话,才能谈陈皓的文章是否违背了版权。先不说陈皓文章的内容,从版权来说,写的是版权属于自己所有,借鉴了参考手册的一些结构和大纲的,本身写明是自己版权所有。

汤滔:就我看陈皓本身的内容,确实结构和原文是一样的,我也抽看了一张,陈皓的第六章和原文进行对比,从段落层次来说有很大差异,我也发现其中很多引用代码的例子跟原文是相同的,同时有一些语言的组织跟原文有类似的东西,陈皓也有自己的东西在里面,就我看到那章比例有20%-30%的左右,这是我的观点。从我个人认为,在结构上与原文有相似的地方,但也有自己的东西。我不能界定是否是对原文的再创作还是自己原创的东西,这一点就我的角度来说,不是特别好的确定。

汤滔:如果假定他对原文再创作的话、翻译、修改再创作,从我的角度来讲,陈皓违反了GFDL本身的版权协议的。

主持人:汤滔能否简单介绍一下GPL协议和GFDL协议。

汤滔:本案主要是和GPL和GFDL协议相关的,这个协议主要是保障著作权人对文章所用的权利,是GPL的一个衍生,意思是说,作者写出来的这篇文章以后,对这篇文章拥有版权,允许任何人对它进行再发布、再创作、再翻译,都允许,包括对它进行销售也好或者其他的方式也好,都允许,条件是你所发布的东西必须遵守同样的GFDL协议,不能擅自的把我声明的协议删除掉,发布的时候要保留我的声明,这就是协议的规则。意思就是说,任何人可以引用我的东西,也可以利用它进行盈利,但必须遵守我的规则,必须声明这个原则,要遵守GFDL协议,不能把这个协议删掉,要保持声明的原样。

主持人:我补充一句,汤滔是虽然CSDN的员工,但在本次访谈中只是代表个人的观点并不是代表CSDN的观点,是从开源爱好者的角度谈自己的观点。

陈皓:我觉得网上有网友提出这样的看法非常好,GNU这些协议不是所有人都很清楚,提出这样一个观点让大家对这方面的东西更加的了解,也可以通过我现在这个事情作为载体,让大家更加了解这个事情,我认为是非常有意义的。

陈皓:另外一点,GNU一共有三个协议,一个是GPL,还有叫LGPL,还有GFDL,所有这三个协议都基于一个原则,就是Free,Free有两个意思,一个是免费,一个是自由。意思是说你可以自由的传播所有的东西,包括它的源代码,像GPL协议里面,可以自由传达,甚至可以删除原作者的信息,甚至可以修改,但必须遵循开源的原则,必须把源代码开放。所有约束的东西不是Copy Right,并不是在版权上要求,是反版权,是反对版权的,这是它的主旨。我们搞清楚三个协议,为什么提出这三个协议,这三个协议是反版权,有一个代码是GNU的,在你的程序中使用它的源代码是可以的,甚至删除也可以,但在进行发布的过程中必须全部开源,这是它的规则,保证没有人免费的东西做一些收费的东西,是约束这个。我在提出这篇文章,我花了三个月写这篇文章放在网上随便自由转载或者随便自由修改,可以说我坚持了GNU自由和免费的两个原则,也就是它提出这三个协议的主旨。

陈皓:我们搞清楚三个协议,为什么提出这三个协议,这三个协议是反版权,有一个代码是GNU的,在你的程序中使用它的源代码是可以的,甚至删除也可以,但在进行发布的过程中必须全部开源,这是它的规则,保证没有人免费的东西做一些收费的东西,是约束这个。我在提出这篇文章,我花了三个月写这篇文章放在网上随便自由转载或者随便自由修改,可以说我坚持了GNU自由和免费的两个原则,也就是它提出这三个协议的主旨。可能在某些翻式上没有做到非常好,但是在大方向上我没有违反这个组织所规定的一些东西,这是我的观点。

主持人:我接着提几个问题,按照汤滔刚才说的和刚才陈皓说的,从Makefile这篇文章来看,是开放的,从精神上是遵守GNU协议的,你是想开放版权的,现在你对开放版权的东西,从法律上有没有权利,如果是盗版的开放版权的东西有没有权利向出版社和作者索要赔偿?

汤滔:如果陈皓是原创这篇文章,又开放了这个版权,按照GPL的协议去声明自己的文章遵守这个协议,实际上陈皓对这篇文章还是有版权的。陈皓对文章本身还是有版权的,只是说我要把这个版权,以某种约定,把它开放出去,任何人可以引用、阅读、修改它,但文章本身的版权还是属于陈皓的。

汤滔:仅仅获得的就是署名权。网上有文章质疑,陈皓的文章是翻译或者改编基于拥有GFDL文章的,现在来界定他的文章是否来自了那篇文章,否则来自那篇文章的话,真正的版权应该归那个人所有,而不属于陈皓所有。协议规定了任何对原文的修改和删除叫修正版,文章的版权仍然属于原作者的。

汤滔:陈皓的结构是引用大纲的,结构是类似的,我中间看的一部分,引用的一些代码跟原文也是类似的地方,就需要来界定。站在我的角度,也不好界定这个东西,也无法下一个判断。

梁远川律师:我问一下汤滔,如果违反了GPL协议,谁来惩罚呢?

汤滔:理论上由GPL组织上来追究这个责任。规定的是任何人如果声明为GPL协议的话,实际上可以把类似等同的文件交给GPL组织,违反协议的话,由GPL组织出面追究他的责任。

主持人:按我的理解,陈皓只是在Makefile这篇文章里的一部分相当于引用GNU的东西或者翻译GNU的东西,还有两篇文章,《编程修养》这篇文章是完全你自己创作的,刚才讨论的只是事件一部分问题而已。

主持人:我想问梁律师一个问题,是否能够从法律角度给我们CSDN的作者提一些建议,怎样保护自己的版权?

梁远川律师: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作者在博客上发表文章,我认为没有必要写“未经许可,不能进行转载”。因为转载以后等于侵犯了版权,你可以找律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话,如果转载的话,可以直接举证进行索取报酬。

主持人:在自己文章上是否打一个版权归我自己所有,不予转载。如果不打的话,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

梁远川律师:不写的话可以随便转载,发现之后可以要报酬,发现不了就可以不给报酬。从作者的角度来讲,我假如是博客作者的话,我就不写,让你们转载,转载完之后要稿酬就行了,你写的目的是把观点发表出来,对这个社会和这个行业有所帮助,这是你的目的。如果转载的话,可能含有各种目的,如果你写上以后反而限制了文章的传播,如果不写,也可以有获取报酬。

主持人:我们可能一般人都在问这样一个问题,现在博客的现象比较多,在博客运营商的网站写文章的话,博客的文章的著作权归属是谁的?曾经出现一个新浪事件,相当于搜狐把新浪一些博客原样复制在搜狐博客上,新浪的作者就起诉了搜狐,在起诉时就涉及到作者的版权归谁?和运营商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梁远川律师:开博客这个平台,如果你不约定这个版权属于谁,这个著作权就应该属于作者。你可以跟博客约定著作权,比如属于共同的,如果没有约定,谁署名就属于谁的,著作权法有规定的。从博客这个角度来讲,肯定是属于他的。CSDN网站可以跟写博客的作者进行约定。

主持人:有网友提了一个问题,问陈皓,由于是公有领域的东西,你把它开放了,等于公有的领域变为私有化了?

陈皓:里面有我的东西,我付出了劳动,比如我翻译了它,即便不是全部翻译,但我有翻译的著作权,这是第一。第二,里面有我的东西,不完全是公有领域的东西,有第二次创作,有我的东西,文档的文风,我的阐述可以很清晰的看到,我写文章的语气、文风是那样,都可以看得到,里面有我的东西。

主持人:梁律师,作为这样的东西作为公有领域的东西,像陈皓类似事件里至少拥有什么权利?

梁远川律师:涉及到GPL协议的文章,通常一个文字作品翻译的话,按照著作权法,翻译的话要经过原作者的同意才能翻译,如果没有经过他的同意,你翻译也是侵权的。

主持人:我有一个话题,刚才讨论那个事件是平面媒体、出版社侵犯了网络媒体作者的权利,如果是网络媒体,比如一个博客未经允许的话,他翻译了国外出版社的东西,但国外没有经过出版社同意的话,这个时候会是什么情况?出版社有没有权利起诉博客作者?

梁远川律师:应该是有的,侵犯了翻译权。

主持人:这种情况下,博客运营商是拥有什么义务?

梁远川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通知你已经侵权了,你马上删除,就不承担责任。如果通知以后,你还不删除的话,你就要承担责任。我们提供这个服务平台,没有审查的义务。

陈皓:举个例子,一个作者、出版社和书店。博客的运营商更像是书店,因为不审查这个东西,直接上架就卖了。对于书店来说,卖的有侵权的书,他不负责,不赔偿。如果有侵权的书,要负责销毁,或者不卖,是这个意思,就像刚才梁律师所说的你必须把它删掉,有这样的义务,但没有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出版社角色的话,通过你的审批和认证,等于你包上一个外套往外卖的话,要负相关连带责任。

梁远川律师:有一个差别,书店卖的话,告一个出版商,他在成都,我想在北京起诉他,我在北京书店买一个书,把北京书店和成都的出版商一起告,就可以在北京来管辖这个问题。如果博客网站跟这还有点不一样,不能把他当做被告,通过管辖打管辖不行。

陈皓:前几天有一个案子,是一个学生在博客上骂他老师,说今天下午要考试,骂他老师,老师曾经有一天用自己的名字搜,发现学生在骂他,他打电话给博客中国删了,但没有删,最后作者删了。南京大学的教授已经起诉了博客中国,因为你不删。

梁远川律师:那肯定承担责任。

主持人:我在这之前看了一下互联网法,在这种情况下,光打电话行吗?是否要有书面的通知呢?

梁远川律师:有声明身份,否则就视你没有提出来。举个例子,比如肖像权,得拿出证据和身份通知他,因为他怕别人捣乱,如果跟你没关系也删了,在法律上是比较严谨的,有些东西规定太松,也会被滥用。所以要有一个身份,比较正式的书面材料才会给你删。刚才陈皓说的,如果只打一个电话,随便都可以打一个电话,不能确认你的身份,不删是可以的。如果采取发函的形式和传真的话,就一定要删了。

主持人:我问一个问题,刚才说了互联网,互联网有一个特殊的地方,不知道你写文章的是一个人还是一个狗,像陈皓这样的案件及到举证的问题,不管是出版社侵犯博客的权利还是博客侵犯出版社的问题,作者写的文章,具体个人的身份是怎样的?如果要举证的话,是通过怎样的方式来举证?假如作者证明这个文章是他写的,陈皓要证明的话,举证的过程是怎样的?

梁远川律师:我不知道博客是怎样进去了,有一个密码和身份证,不知道有没有这种?比如要登记、注册进去一个东西,只要博客网站数据不删掉,只要进去找到它就行了。如果注明著作权来源,像网站不会把它故意删掉,一进去就可以找得到文章,我什么时候写的,不可能有第二个人冒充。如果对方侵犯你的权利,比如我在网站上有一个作品,另外一个网站通过网络形式侵犯了著作权,这种情况下要通过证据保全和公正的方式来记录下来。原创作品在网上不存在故意的毁掉或者删掉的可能。

主持人:是不是运营商要做这方面的工作,保护网上的著作保全,运营商应该做什么呢?

梁远川律师:跟博客有一个协议,负责保存多长时间。如果你打官司,但我这已经删了,就没法证明了。我给CSDN提一个建议,你的博客写的文章,给你保留一年还是半年,在这期间可以找到。如果过了期限,就不负责。否则别人就会告你,我写的文章怎么没了。这是从两方面来说,博客作者要作一个记载,另外网站方面写一个协议,要保持多长时间。

陈皓:我从这方面来说一下,我采用法律手段做这个事情的时候,发现还是有一些比较难的地方,给网友告知一下。第一,你发布的文章一定要署上你自己的名字,如果在网上的文章没有你的署名的话,就可能比较难了。

主持人:署名是真实姓名吗?

陈皓:一定是真实姓名。如果是网名的话要提供跟真名的必然联系。第二,发布的文章不能发布到论坛里面去,必须有一个正式发布的平台,比如像博客或者个人专栏,这会让你的版权受到更好的保护。如果你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在不知名的论坛里面随便发布的话,你就很难保护到自己的知识版权,必须要有一个正式的程序。

陈皓:另外,你到公证处做公证时,不能证明你就是这篇文章的所有者,只能证明你在网上做了一些操作,比如编辑这篇文章,只能记录你的操作,这叫证据保全。在我这个事情里面,能够证明这篇文章是我的。因为当时开个人专栏并不像今天这么容易,随便注册一个帐号,提交一些虚假信息都可以开一个博客,但需要开个人专栏还是比较严的,必须提供电话号码、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还得提供自己的照片,有一系列真实的信息。现在回头一想,如果当时没有这样一个过程的话,我今天可能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陈皓:所以,我希望CSDN能够把这个事情继续的做下去,对于网友来说,也应该提交自己的真实身份,而CSDN为了保护网友的版权,也应该做到一些认证,对真实信息做一些相应的认证。

梁远川律师:打断一下,你的公证是什么呢?

陈皓:没有必要公证。因为我一开始做的公证,公证ID和CSDN用的ID。

梁远川律师:让他们直接提供就可以了。按照民诉法规定,任何知道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提供证据。

主持人:我问一下梁律师一个问题,从陈皓角度来讲,出版社的编辑也向网上提出了一些问题,就过错的问题,因为编辑的工作量比较大,技术类的文章,有很多文章到处都有,从技术难度上要判断它是抄袭的话,发文章的话,他觉得难度比较大,像这种是否是算过错还是其他的责任?

梁远川律师:书里面有他的文字,应该说编辑没有尽到责任。应该说编辑的难度是很大,如果真正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该是不会发生的。作为编辑来讲,应该看内容看得很认真,我接触到一个编辑,必须一个字一个字的看,要读几遍,如果编辑真的做到这种程度,应该是可以看得出来的。

主持人:你们觉得技术文章和一般文章,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来说有什么不同?

梁远川律师:我觉得技术文章,或者文学、艺术作品也好,都属于文字作品,按理说,从保护角度来讲,我认为没有什么区别。

主持人:技术文章可能是作为一类文章,在判断侵权的难度上是否会大一点?不知道几位有什么看法?

陈皓:如果判断他侵权,这跟别的是一样的。别的行业同样也面临相同的问题。

梁远川律师:这可以找专家进行对比,是不是侵权,是否模仿他的,可以掐头去尾,或者换一个说法,通过技术专家对比这两个东西是不是模仿的还是自己创作的,其实文学作品也是一样的。

陈皓:对,无论是什么作品,包括音乐作品也是一样的。如果要有难度的话,大家都有相同的难度。知识产权,这可能是法律上最复杂的东西,还不像我这些文章是非常明显,只要能看得懂中文的,都知道他在抄袭。

梁远川律师:知识产权最难的是专利权,因为这是文字说出来的,而专利技术非得技术专家来鉴定。

主持人:我想让梁律师给我们补一下专利知识,刚才讲到知识产权,一般来说,经常有版权和著作权的说法,版权和著作权有什么区别?

梁远川律师:《著作权》第56条说,版权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在法律上就是版权。版权通常的说法就是著作权。

主持人:版权和知识产权的区别是什么?

梁远川律师:知识产权很广,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甚至商业秘密,都属于知识产权,而著作权实际上是知识产权的一个分支,是它的一部分。

主持人:网络著作权侵权这块发生比较多,中国是否出台了相关法律来给予保护呢?

梁远川律师:关于我所看到的,中国目前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主要有这么一些:《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的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刑法第三章也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里面的第七节专门有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罪,对著作权是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的,如果违法的所得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应该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数额巨大的话,情节特别严重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上应该是没有问题,力度是很大的。

主持人:前一段时间我看到一个案件,一个资深的网络专家冯建,诉讼汕头大学商学院的副教授李有根侵权的案件,当时也是一本书里大量使用网络作品,最终判决,被告是汕头大学副教授李友根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以及为诉讼人支付合理的赔偿责任。你对这个案件有什么看法呢?对于这类侵权案件,胜利的把握有多大?

梁远川律师:证明有合法来源,有侵权事实的话,在证据上比较充实,要有证据链,如果哪一个断了的话,就达不到证据的目的。比如我公证一个东西,我没办法查封,你拿回去,如果有万分之一的可能性,自己改了,在法庭上就不认这个证据,但必须把它封起来,我买回来之后,你没有万分之一的可能性去改这个东西。

梁远川律师:那是你自己最后弄上去的,证据链要一环扣一环,非常的严谨。

主持人:陈皓能否介绍一下下一步的打算?

陈皓:下一步进行诉讼,希望能得到自己想要的一个结果,我想把这件事情做好。

梁远川律师:你具体的诉讼请求写的是什么?

陈皓:一个是停止侵权;第二是赔偿;第三是道歉,还是原来的那三种形式。在赔偿过程当中,因为现在法律是谁主张谁举证,按照非法所得利润进行赔偿的话,我必须举证。对我来讲,举证的难度是非常大的,我无法举出对方获得多少利润的证明,我认为这在法律上是一个缺陷,必须由我来举证。

梁远川律师:如果举证不出来的话,可以按照50万以下的原则。

陈皓:难度是比较大。但这又是明显可以计算出来的,50万以下难度是比较大的。

梁远川律师:由法律酌定来裁量的。

梁远川律师:我给你一个建议,书的定价是已定的,在同类出版社出这种书,你可以找到证据来佐证。

陈皓:这相当复杂,我问了很多律师都说,这种方法是非常复杂,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你要主张对方拥有的证据,我举不出来,而且法律上又没有强行要求对方来举证,而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法律上一个缺陷的地方。

陈皓:对于著作权法,我看了一个关于著作权法的官司,我问了很多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官司的成本,律师费是非常高的,基本上在一万左右,甚至是三五万,资深一些的律师、擅长于这些方面的,律师费基本在三五万。但是有一个好的地方,律师费用,是法院支持让对方来支持,如果你胜诉的话,让对方承担。让对方承担律师诉讼费的情况,只有知识产权这一种,别的都不支持,只有知识产权支持这个。

梁远川律师:对,美国也是这样,因为知识产权比较专业,其他的诉讼,当事人自己都可以做,而知识产权的诉讼比较专业,法院采取的方法也是合理的。

陈皓:必须合理,如果赔偿几十万,你的律师费用就不赔了,或者赔偿你很少,你的律师费用就支持,法院是支持我,但这不是写在法律上,这是法官很主观的一个判决。

梁远川律师:现在著作权法上都有的,法律上没有,但司法解释上有。刚才我所说的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当中是有的。

陈皓:在这个过程当中,最难的事情就是举证的事情,举证过程当中,真的是非常的难。如果前期做的不是很好的话,这个举证可能到最后可能这篇文章都不是我的,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这是最难的。看到比较好的一些东西,法律还是有。

陈皓:法律还是有相关的一些支持你来进行诉讼,有支持知识产权版权的权利,我看到这方面是比较好的。如果日后有网友走上法律途径的话,在举证上,从今天开始就要做好这样的准备。网络上的作品,并不像出版的平面、纸版的平面那样,网络的作品有一定难度。

梁远川律师: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侵权人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侵权人违法所得进行计算,赔偿数额还应该包括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理开支后面又有解释,有合理的律师费等,这是司法解释第26条,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这都是允许的。

陈皓:这个规定是比较好的,也许你打这个官司,打到最后还是负数,可以看出国家的法律是支持你打这个官司,虽然律师费用是比较过的,但有这样一些支持的条例,做这个事情并不是相当困难,前面非常的难,最后没有自己想得到的,最后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只有知识产权是支持的,其他的都不支持。

主持人:好,那本次访谈到此结束!

主持人:感谢各位嘉宾的到来,和各网友参与本次活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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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hyq 2006-4-21 12:05:09
"我愿意牺牲掉我自己的利益,因为我现在要挑战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的风气,所以牺牲掉自己的利益,我无所谓。对失去与得到来比的话,我认为我得到的还是多" 这种纯粹是一种投资者的心态,也就是说他这么做是为了将来得到更多!!!反之他不会这么做……
amalthea 2006-4-19 16:47:40
"我愿意牺牲掉我自己的利益,因为我现在要挑战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的风气,所以牺牲掉自己的利益,我无所谓。对失去与得到来比的话,我认为我得到的还是多。" en.社会风气.希望你有勇气坦诚自己当初翻译抄袭gnu make manual而把它当作自己的经验心得时的真实心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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